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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州區(qū)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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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號: 113417030032492668/202012-00030 組配分類: 部門文件
        發(fā)布機構: 宣州區(qū)水利局 主題分類: 綜合政務 / 其他 / 其他
        名稱: 宣州區(qū)河道堤防工程運行管護辦法 文號: 宣區(qū)政秘〔2020〕137號
        生成日期: 2020-12-31 發(fā)布日期: 2020-12-31
        索引號: 113417030032492668/202012-00030
        組配分類: 部門文件
        發(fā)布機構: 宣州區(qū)水利局
        主題分類: 綜合政務 / 其他 / 其他
        名稱: 宣州區(qū)河道堤防工程運行管護辦法
        文號: 宣區(qū)政秘〔2020〕137號
        生成日期: 2020-12-31
        發(fā)布日期: 2020-12-31
        宣州區(qū)河道堤防工程運行管護辦法
        發(fā)布時間:2020-12-31 16:10 來源:宣州區(qū)水利局 瀏覽次數: 字體:[ ]

        宣州區(qū)河道堤防工程運行管護辦法

         

        第一章   

        第一條  為加強河道和堤防工程管理,維護工程完整,保障防洪安全,發(fā)揮江河湖泊的綜合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安徽省水工程管理和保護條例》、《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辦法》等法律、法規(guī),結合我區(qū)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我區(qū)行政區(qū)域內的集水面積50km2以上河道(包括區(qū)級及以上河長名錄河流)、蓄水面積0.1km2湖泊(南漪湖、官塘湖等)、萬畝圩口及千畝以上圩口堤防及其配套工程的管理和保護。

        水陽江、青弋江、南漪湖等跨區(qū)域重要河段、湖泊的管理,省、市政府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三條  對河道堤防工程實行按水系統(tǒng)一管理與分級管理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開發(fā)利用江河湖泊的水、土等資源和整治河道、防治水害,應當全面規(guī)劃、統(tǒng)籌兼顧、綜合利用、講求效益,服從流域綜合規(guī)劃和防洪的總體安排。

        第五條  各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對河道堤防管理工作的領導,安排預算,動員社會力量,有計劃地進行河道治理,及時處理河道防汛和河道堤防管理方面的重大問題。

        各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按照河湖確權劃界要求,明確河道堤防管理保護范圍。

        河道防汛和清障工作,實行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行政首長負責制。

        第二章  管理主體與職責

        第六條  區(qū)水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區(qū)河道的業(yè)務主管機關,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全面負責本行政區(qū)域河道堤防的監(jiān)督與管理。
            第七條  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堤防運行管理單位是轄區(qū)內河道管理機構,負責堤防的日常運行管理。

        區(qū)河長辦聘任的河道巡查人員,應當實施河道巡查工作。

        第八條  河道管理機構管理河道的主要職責:

        (一)制定、執(zhí)行本行政區(qū)域內河道的綜合開發(fā)利用規(guī)劃、防治水害規(guī)劃、防洪調度方案和清障計劃;

        (二)管理、維修本行政區(qū)域內的河道堤防,保持工程有效安全運行;

        (三)籌集并統(tǒng)籌安排河道堤防工程維護、除險加固、更新改造、管理運用等專項經費;

        (四)處理本行政區(qū)域河道堤防管理方面的其他工作。

        第九條  沿湖、沿河的工商企業(yè)單位應承擔所在堤段的維修、管理、防汛等任務,所在地的河道管理機構應予以指導。

        堤圈、圩口等受益區(qū)的行政村、村民組,應成立河道堤防管理組,負責有關河段及堤防的管理。

        第三章  管理范圍

        第十條  區(qū)直屬河道管理機構直接管理的河道堤防和水工程為:

        (一)雙橋聯圩水利工程管理處。水陽江右岸河道及堤防(自孫埠鎮(zhèn)佟公壩水電站至雙橋街道辦事處雙橋閘);雙橋河右岸河道及堤防(自雙橋街道辦事處雙橋河入口至沈村鎮(zhèn)勝利村南漪湖入口);破城河(現改名為太陽河)左岸河道及堤防(自孫埠鎮(zhèn)與沈村鎮(zhèn)交界處宣杭鐵路至沈村鎮(zhèn)勝利村南漪湖入口)。

        主要水工程為:佟公壩(老壩、新壩、新河口壩)、景塘鎮(zhèn)灌溉站、宋墩排澇站、雙塘排澇站等工程。

        (二)城東防洪工程管理處。水陽江左岸河道及堤防(自向陽街道辦事處磨盤山灌溉站至濟川街道辦事處東河村皖贛鐵路橋);宛溪河右岸河道及堤防(自向陽街道辦事處雙河村至濟川街道辦事處東河村水陽江入口)。

        主要水工程為:馬王橋排澇站、謝村排澇站、水口灌溉站等工程。

        (三)區(qū)直屬河道管理機構直接管理的河道堤防上除上述主要水工程以外的涵閘、管道等穿堤、臨堤建筑物或構筑物工程,按照“誰所有、誰使用,誰受益、誰負擔”的原則,由所有者、使用者或受益者負責管理和維護,區(qū)直屬河道管理機構負責監(jiān)督管理。

        第十一條  其他河道堤防和水工程由各鄉(xiāng)鎮(zhèn)(街道辦事處)或有關單位負責管理。

        第十二條 河道堤防和水工程的范圍為:

        (一)有堤防的河道的管理范圍為兩岸堤防之間的水域、沙洲、灘地(包括可耕地)、兩岸堤防及護堤地;無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圍為歷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設計洪水位以下的區(qū)域。

        (二)堤防管理范圍為堤防本身、兩側護堤地、開挖河道及加固堤防所形成的充填區(qū)、堆土區(qū)等;管理范圍外100米(沙基地段200米)為堤防安全保護范圍。

        1、水陽江、青弋江、南漪湖堤防的護堤地為臨水側從堤腳起50米,背水側從堤腳起20米;

        2、水陽江、青弋江支流河堤防的護堤地為臨水側從堤腳起20米,背水側從堤腳起10米;

        3、城區(qū)防洪墻護堤地為臨水側所有的坡地、灘地,背水側從防洪墻腳起10米;

        4、與堤防形成圈堤的高地,其管理范圍不小于相鄰堤防。

        (三)中型水閘(東門渡閘),管理范圍為上下游各300米,兩端堤防(地段)各30米。

        (四)小型水閘管理范圍為上下游各100米,兩端堤防(地段)各20米。

        (五)泵站管理范圍為廠區(qū)、前池、進出水道等建筑物周邊30米。

        其他河道堤防的管理和保護范圍按河湖劃界成果執(zhí)行。

        第四章  管理內容

        第十三條  河道管理機構應當在水工程管理范圍的邊界設立固定標志,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移動和破壞。有條件的堤防推進確權登記工作。

        第十四條 建設水工程及在河道、水工程管理范圍內興建其他建設項目,其建設方案和施工方案應當經區(qū)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在建設過程中接受區(qū)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因建設前款工程項目,需要擴建、改建、拆除或者損壞原有水工程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采取補救措施,并承擔相應的費用。

        建設項目有關技術要求和具體審批管理規(guī)定按有關水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省水行政主管部門規(guī)范性文件執(zhí)行。前款規(guī)定建設項目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邀請區(qū)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河道管理機構參加竣工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啟用,并服從區(qū)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河道管理機構的安全管理。

        第十五條  在河道管理范圍內,禁止下列活動:

        (一)設置影響行洪和輸水的建筑物、障礙物或者種植高稈作物和樹木(堤防防護林除外);

        (二)棄置礦渣、石渣、煤灰、垃圾、泥土等;

        (三)在河道內炸魚、毒魚、電魚,設置攔河漁具,圍網、圍欄養(yǎng)殖;

        (四)傾倒、堆放、排放、掩埋影響水工程安全運行或污染水體的廢棄物;

        (五)在河道內清洗裝貯過油類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車輛、容器等;

        (六)在堤身、護堤地和水閘管理范圍內建房、放牧、打井、爆破、挖窖、挖塘、葬墳、采石、取土、扒口、開采地下資源、進行考古發(fā)掘以及開展集市貿易等;

        (七)在堤身和護堤地種植、鏟草皮、挖堤筑路、傍堤蓄水;

        (八)擅自轉讓河道管理范圍內的土地;

        (九)其他影響水工程運行、危害水工程安全和影響水質的行為。

        在與人工堤防組成封閉圈的高地上,禁止從事危害防洪安全的活動。在水工程保護范圍內,禁止從事影響水工程運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鉆探等活動。

        第十六條  進行下列活動,必須報經河道主管機關批準;涉及其他部門的,由河道主管機關會同有關部門批準。

        (一)在河道管理范圍內采砂石、取土、淘金等;

        (二)在河灘地存放物料、開采地下資源,進行考古發(fā)掘和修建工程設施。

        在河道內采砂,必須領取河道主管機關頒發(fā)的批準證(同時要有地礦主管部門的采礦許可證),方可開采。

        第十七條  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qū)內設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擴大排污口,應當經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并由生態(tài)環(huán)境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審批。

        第十八條  禁止圍墾河道。確需圍墾的,應當進行科學論證,經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九條 集鎮(zhèn)建設不得擅自填堵原有河道溝叉、貯水湖塘洼淀和廢除原有防洪圍堤;確需填堵或者廢除的,應當經區(qū)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并報區(qū)人民政府批準。

        第二十條 除執(zhí)行防汛搶險、水工程管理和維護的車輛外,禁止其他機動車輛在未鋪路面的堤頂、壩頂及水閘工作橋上通行。

        在防汛搶險期間,無關人員和車輛不得上堤,其它時間

        應服從河道管理機構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門的管理。因降雨雪等造成堤頂泥濘期間,禁止車輛通行,但防汛搶險車輛除外。

        確需利用堤頂、壩頂、水閘、戧臺或者護堤地兼做公路的,須經區(qū)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并按規(guī)定要求施工,由公路管理單位負責路面(含路肩)的日常管理、維護,水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水工程狀況提出車輛限制通行的要求。因維護不善等原因影響水工程安全的,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提出暫停通車的意見,報區(qū)人民政府批準。

        第二十一條  城鎮(zhèn)建設和發(fā)展不得占用河道灘地和沙洲。除必須的公共基礎設施內容外,城鎮(zhèn)規(guī)劃和建設不得占用河道管理范圍。

        第二十二條  護堤、護岸和防浪林木,由河道管理機構組織營造和管理,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砍伐或者破壞。

        第二十三條  在堤防上修建的工程和工程所在堤段的維修、防汛任務,在建設期間由建設單位負責;工程交付使用后由使用單位負責。建設單位或者使用單位應當服從水行政主管部門、河道管理機構和防汛指揮機構的統(tǒng)一管理、監(jiān)督和指導。

        第二十四條  加強河道灘地、堤防和河岸的水土保持工作,不得擅自損壞河道灘地、堤防、庫區(qū)內的自然植被,防止水土流失、河道淤積。

        第二十五條  開采礦產資源、采石或者修建地下工程,不得影響河道及堤防工程安全。

        禁止在堤防及其護堤地、重要河道附近開采礦產資源。在河道管理范圍內和河道安全保護區(qū)采礦以及在其它區(qū)域采礦影響河道工程安全的,必須進行相關技術論證和評價,報經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或流域管理機構批準后方可進行,造成地下水位下降、水源枯竭或者地面塌陷,采礦單位或者建設單位應當采取補救措施。

        第二十六條  國有水工程管理單位可以利用水工程管理范圍內的水土資源、設施和設備,因地制宜地開展有關經營活動。其他單位和個人利用國有水工程管理范圍內的水土資源開展經營活動的,應當經水工程管理單位同意,實行有償使用。

        利用國有水工程管理范圍內的水土資源開展經營活動,應經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涉及其他部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批準。

        國有水工程管理單位所獲得的經營收益應當用于水工程的運行、管理和維護。

        在水工程管理范圍內開展經營活動,不得影響工程安全和正常運行,不得違反水功能區(qū)劃,不得破壞生態(tài)環(huán)境和污染水體。

        第二十七條  占用人繳納的占用補償費可以納入生產、建設、經營成本。

        第五章  河道堤防清障

        第二十八條  下列阻水障礙物,必須限期改建或者予以清除:

        (一)嚴重束水危及安全泄洪的橋梁,未經批準在河道內修建影響安全泄洪的碼頭、棧橋、泵房、船臺、渡口等;

        (二)河灘地上的圍堤、圍墻、房屋、窯及其他阻水建筑物;

        (三)河灘地及行洪區(qū)內修建的影響行洪安全的道路、渠堤;

        (四)河道內棄置的礦渣、砂石、煤炭、垃圾、泥土等;

        (五)河道內堆放的影響行洪的物料,設置的攔河漁具,沉置的船、排筏;

        (六)按規(guī)定需要鏟除、鏟低的生產圩堤;

        (七)其他影響河道安全泄洪的阻水障礙物。

        第二十九條  對河道管理范圍內的阻水障礙物,按照“誰設障、誰清障”的原則,由河道主管機關提出清障計劃和實施方案,由相關防汛指揮機構責令期限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相關防汛指揮機構組織強行清除,并由設障者承擔全部清障費用。

        第六章   

        第三十條  河道堤防的防汛歲修費,按照分級管理、分級負擔的原則,由區(qū)、鄉(xiāng)(鎮(zhèn))政府分別列入年度財政預算。

        第三十一條  受益范圍明確的防洪工程,河道主管機關可以向受益區(qū)內的工商企業(yè)、農戶、城鎮(zhèn)居民和個體經營者,收取工程修建維護管理費,其標準應當根據工程修建和維護管理費用確定。

        第三十二條  在河道管理范圍內采砂石、取土、淘金等,必須向河道主管機關或河道管理機構繳納河道管理費。

        第三十三條  河道主管機關收取的費用,用于河道堤防工程的維護、管理和設施的更新改造。結余資金可連年結轉使用,任何部門不得截取或挪用。

        第七章  監(jiān)督檢查

        第三十四條 區(qū)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河道管理機構應加強對河道堤防的監(jiān)督檢查。在監(jiān)督檢查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單位或者個人提供有關文件、證照、資料;

        (二)要求被檢查單位或者個人就執(zhí)行本規(guī)定的有關問題作出說明;

        (三)進入被檢查單位或者個人的生產作業(yè)場所進行調查;

        (四)責令被檢查單位或者個人停止違反本規(guī)定的行為,履行法定義務。

        監(jiān)督檢查人員在進行監(jiān)督檢查時,應當按規(guī)定的程序和要求進行。有關單位和個人對監(jiān)督檢查工作應當給予配合,不得拒絕或者阻礙監(jiān)督檢查人員依法執(zhí)行公務。

        第三十五條 對違反本規(guī)定的行為,由區(qū)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規(guī)定的權限依法實施相應的行政處罰。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guī)定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河道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玩忽職守和濫用職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河道主管機關或行政監(jiān)察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由區(qū)水利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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