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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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力
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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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險點
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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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現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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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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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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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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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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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被審計單位不按規(guī)定提供與審計事項有關的資料或者拒絕、阻礙檢查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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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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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審計人員違反廉政規(guī)定或者存在利害關系,對被審計單位或者有關人員的違法行為避重就輕,或者未如實向審計機關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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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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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加強思想政治、黨紀政紀、政策法規(guī)、廉政規(guī)定和審計業(yè)務知識學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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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有直接責任審計人員、審計組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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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健全審計計劃、實施、審理、整改既相互分離又相互制約的科學審計業(yè)務管理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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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審計組、審計組所在部門、審計機關審理部門違反廉政規(guī)定未按規(guī)定履行審核、復核、審理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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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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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完善審計業(yè)務會議的集體研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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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組長、審計組所在部門負責人、審理機構負責人及審理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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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審計機關違反廉政規(guī)定,利用職權,不按照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的處罰種類、幅度、程序等對被審計單位和相關人員的違法行為進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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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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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嚴格執(zhí)行審計回避制度、“八不準”工作紀律等,確保審計獨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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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機關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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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違反廉政規(guī)定,未有效監(jiān)督被審計單位和當事人履行生效的審計處罰決定;對拒不執(zhí)行審計決定的行為未采取相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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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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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健全審計發(fā)現問題整改工作機制,督促落實審計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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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組長、審計組所在部門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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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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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規(guī)定的財政財務收支行為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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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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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審計人員違反廉政規(guī)定,對被審計單位或者有關人員的違法行為未及時予以責令改正,或者未向審計機關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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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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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加強思想政治、黨紀政紀、政策法規(guī)、廉政規(guī)定和審計業(yè)務知識學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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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有直接責任審計人員、審計組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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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健全審計計劃、實施、審理、整改既相互分離又相互制約的科學審計業(yè)務管理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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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審計組、審計組所在部門、審計機關審理部門違反廉政規(guī)定未按規(guī)定履行審核、復核、審理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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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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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完善審計業(yè)務會議的集體研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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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組長、審計組所在部門負責人、審理機構負責人及審理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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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審計機關違反廉政規(guī)定,亂用職權,不按照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的處罰種類、幅度、程序等對被審計單位和相關人員的違法行為進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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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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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嚴格執(zhí)行審計回避制度、“八不準”工作紀律等,確保審計獨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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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機關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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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違反廉政規(guī)定,未有效監(jiān)督被審計單位和當事人履行生效的審計處罰決定;對拒不執(zhí)行審計決定的行為未采取相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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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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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健全審計發(fā)現問題整改工作機制,督促落實審計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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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組長、審計組所在部門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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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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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存凍結有關資料或違規(guī)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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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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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審計人員違反廉政規(guī)定,對應采取行政強制而未實施的,或者未向審計機關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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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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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加強思想政治、黨紀政紀、政策法規(guī)、廉政規(guī)定和審計業(yè)務知識學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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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有直接責任審計人員、審計組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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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健全管理制度,強化規(guī)則意識,提高審計工作制度化、規(guī)范化、程序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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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完善全過程分級審計質量控制體系,加強審計質量監(jiān)督,嚴格審計質量事故責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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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違反廉政規(guī)定和相關法規(guī),未按照規(guī)定程序實施行政強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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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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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完善審計業(yè)務會議的集體研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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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組長、審計機關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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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違反廉政規(guī)定,在實施行政強制權后,沒有依法作出客觀公正的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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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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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嚴格執(zhí)行審計回避制度、“八不準”工作紀律等,確保審計獨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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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組長、審計組所在部門負責人、審理機構負責人及審理人員、審計機關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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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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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查社會審計機構出具的審計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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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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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違反廉政規(guī)定,對監(jiān)督檢查中發(fā)現的社會中介機構違法行為不制止、不糾正、不反映或者超越法定權限、違反法定程序實施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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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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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加強思想政治、黨紀政紀、政策法規(guī)、廉政規(guī)定和審計業(yè)務知識學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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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有直接責任的審計人員、審計組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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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健全核查社會審計機構審計報告制度建設,提高工作制度化、規(guī)范化、程序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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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違反廉政規(guī)定,對核查或審計發(fā)現的問題,未依法提出處理意見;對依法應當處理、處罰的,未按照規(guī)定移送有關主管機關并有效監(jiān)督整改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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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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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嚴格依照法律規(guī)定準確把握核查對象,改進核查方式,強化核查成果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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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組長、審計組所在部門負責人、審理機構負責人及審理人員、審計機關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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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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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違反預算的行為或其他違反國家規(guī)定的財政收支行為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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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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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違反廉政規(guī)定,利用職權,對審計發(fā)現問題應當處理的不提出處理意見;未按照規(guī)定征求被審計對象的意見,或者未充分聽取被審計對象的申辯和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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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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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加強思想政治、黨紀政紀、政策法規(guī)、廉政規(guī)定和審計業(yè)務知識學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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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組長、審計組所在業(yè)務部門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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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健全審計計劃、實施、審理、整改既相互分離又相互制約的科學審計業(yè)務管理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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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完善審計業(yè)務會議的集體研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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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違反廉政規(guī)定,對法定職權范圍內應當作出審計處理的違法違規(guī)行為未按規(guī)定作出審計處理或者超出法定職權作出審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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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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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嚴格執(zhí)行審計回避制度、“八不準”工作紀律等,確保審計獨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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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組所在部門負責人、審理機構負責人及審理人員、審計機關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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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違反廉政規(guī)定,未在規(guī)定時間內檢查審計報告、審計決定執(zhí)行情況;對被審計單位拒不執(zhí)行審計決定的行為未采取相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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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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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健全審計發(fā)現問題整改工作機制,督促落實審計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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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組長、審計組所在部門負責人、審計機關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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