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州區(qū)財政局重大行政決策公眾參與制度(試行)
發(fā)布時間:2024-06-17 16:13
來源:宣州區(qū)財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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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規(guī)范政府重大行政決策過程中的公眾參與活動,促進民主決策、科學決策,根據(jù)《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要求,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單位重大行政決策的公眾參與活動,適用本制度。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三條 本制度所稱公眾參與重大行政決策,是指重大行政決策在作出前,由行政機關采取適當?shù)姆绞?,充分聽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意見建議,對其必要性、合法性和可行性進行論證,保障政府決策科學、民主、透明的政務活動。
組織公眾參與重大行政決策,由決策的起草(承辦)科室負責具體實施。
第四條 重大行政決策應當注重調查研究、民主討論和科學論證,充分聽取社會各界的意見。
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或個人隱私,以及正在調查、討論、處理過程中等依法不得公開的事項外,重大行政決策均應當向社會公示,引導公眾參與,征求公眾意見,并將相關信息通過政府門戶網(wǎng)站進行公開。
第五條 決策起草(承辦)單位應根據(jù)重大行政決策的影響范圍和程度,采取公示、調查、座談、論證、聽證等形式,充分聽取社會公眾提出的合理化意見和建議。
凡涉及面廣或者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利益密切相關的決策事項,均應當采取公示或聽證形式,公開征求意見。
第六條 征求公眾意見,應當綜合考慮地域、職業(yè)、專業(yè)、受影響程度等因素,合理選擇被征求意見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第七條 采取公示征求意見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可以通過報刊雜志、廣播電視、政府門戶網(wǎng)站、政務公開欄等進行公示。
公示內容應包括:
(一)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方案,決策依據(jù)、理由及其說明;
(二)公眾提交意見的途徑、方式和起止時間;
(三)聯(lián)系部門和聯(lián)系方式。
決策起草(承辦)單位公示重大行政決策方案征求公眾意見的時間不得少于7個工作日。
第八條 采取聽證方式征求公眾意見時,在聽證會舉行 10 個工作日前,決策起草(承辦)單位應當通過報刊、政府門戶網(wǎng)站等向社會公告聽證事項、聽證代表名額及產生方式等相關內容。在聽證會舉行7個工作日前,確定聽證代表,并向社會公布聽證會舉行的時間、地點、聽證會參加人員名單。
在組織聽證的過程中,還應當向社會廣泛征求意見。
第九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擬作出的決策屬于應當聽證的范圍,而相關決策起草(承辦)單科室未啟動聽證程序的,可提出舉行聽證的申請。
聽證申請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載明申請聽證的事項、理由、申請人、行政管理人等內容。
第十條 聽證會舉行3個工作日前,決策起草(承辦)單位應將以下資料送達聽證代表:
(一)聽證會通知書;
(二)擬作出重大決策事項的基本情況;
(三)擬作出重大決策事項的可行性說明;
(四)有關統(tǒng)計、調查分析材料;
(五)聽證主持人的聯(lián)系方式;
(六)應當提供的其他資料。
第十一條 聽證會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主持人宣讀聽證事項和聽證會紀律;
(二)核實聽證會代表身份;
(三)告知參加人權利義務;
(四)決策發(fā)言人如實說明決策方案的內容、依據(jù)、理由和有關背景資料;
(五)聽證代表質詢、提問和發(fā)表意見;
(六)決策發(fā)言人答辯;
(七)聽證代表作最后陳述;
(八)聽證委員合議;
(九)主持人總結和歸納各方代表的主要觀點和理由;
(十)聽證委員、聽證代表和決策發(fā)言人、聽證監(jiān)察人對聽證記錄進行核對并簽名。
第十二條 決策起草(承辦)單位應當如實記錄聽證全過程,并根據(jù)聽證記錄形成書面聽證報告。聽證報告應當客觀、真實反映聽證代表提出的意見、建議。
第十三條 聽證會后10個工作日內,決策起草(承辦)單位應當將經(jīng)審查的聽證報告送交聽證代表,并在政府門戶網(wǎng)站或政務信息公示欄向社會公眾公布聽證情況。
第十四條 決策起草(承辦)單位在必要時可邀請區(qū)人大代表和政協(xié)委員參與重大行政決策的聽證、論證和評估,廣泛聽取人大代表和政協(xié)委員的意見和建議。
第十五條 在公眾參與的過程中,決策起草(承辦)單位應當全面、客觀地聽取各方面的意見,特別是對重大行政決策的反對意見和修改意見。決策起草(承辦)單位不得包辦公眾意見,或者只聽取贊成的意見,漏報、瞞報公眾意見。
第十六條 決策起草(承辦)單位對公眾提出的合理意見應予采納。對半數(shù)以上聽證代表持反對意見的決策事項,決策起草(承辦)單位應及時調整決策方案,并按照聽證程序重新舉行聽證。
第十七條 決策起草(承辦)單位應將公眾參與的情況進行歸納整理,形成明確的書面結論性建議意見,連同決策方案一并提交區(qū)政府審議。
經(jīng)過審查的公眾參與結果作為單位決策的重要依據(jù)之一。應當公開征求但未征求社會公眾意見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不得提交區(qū)政府審議決策。
第十八條 決策起草(承辦)單位應當通過報紙、網(wǎng)站或其它方式向社會公布公眾提出的意見及采納情況。對條件不成熟或其它原因未能吸納的意見,應當說明理由或作出解釋。
第十九條 重大決策實施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政府重大事項的決策應當停止執(zhí)行或修正的,可以通過來信來訪等各種形式,提出意見或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