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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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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政府驗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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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水利部第30號令《水利工程建設項目驗收管理規(guī)定》第二條“本規(guī)定適用于由中央或者地方財政全部投資或者部分投資建設的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設項目(含1.2.3級堤防工程)的驗收活動。”、第二十條第三款“地方負責初步設計審批的項目,竣工驗收主持單位為省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單位)?!?
2.《水利水電建設工程驗收規(guī)程》(SL223-2008)第1.0.2“本規(guī)程適用于由中央、地方財政全部投資或部分投資建設的大中型水利水電建設工程(含1.2.3級堤防工程)的驗收,其他水利水電建設工程的驗收可參照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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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審查催告階段責任:審查當事人是否人拒不停止違法行為,造成嚴重損失的,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制作催告書,并予以公告;2、決定階段責任:聽取當事人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進行記錄和復核,做出是否采取強制措施的決定,制作行政強制執(zhí)行決定書;
3、實施階段責任:送達執(zhí)法文書,實施強制執(zhí)行或委托沒有利害關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4、事后監(jiān)管責任:檢查拆除違法建筑物、恢復原狀情況。
5、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政策規(guī)定應履行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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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因處罰不當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
3、執(zhí)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4、不具備行政執(zhí)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5、違反“罰繳分離”規(guī)定,擅自收取罰款的;
6、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7、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8、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fā)生腐敗行為的;
9、其他違反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政策規(guī)定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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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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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yè)投資水電項目核準前建設方案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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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三十八條“在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橋梁、碼頭和其他攔河、跨河、臨河建筑物、構筑物,鋪設跨河管道、電纜,應當符合國家規(guī)定的防洪標準和其他有關的技術要求,工程建設方案應當依照防洪法的有關規(guī)定報經有關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因建設前款工程設施,需要擴建、改建、拆除或者損壞原有水工程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負擔擴建、改建的費用和損失補償。但是,原有工程設施屬于違法工程的除外?!?
2.《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第十七條第二款“前款規(guī)定的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電站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按照國家規(guī)定的基本建設程序報請批準時,應當附具有關水行政主管部門簽署的符合防洪規(guī)劃要求的規(guī)劃同意書?!钡诙邨l“建設跨河、穿河、穿堤、臨河的橋梁、碼頭、道路、渡口、管道、纜線、取水、排水等工程設施,應當符合防洪標準、岸線規(guī)劃、航運要求和其他技術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響河勢穩(wěn)定、妨礙行洪暢通;其可行性研究報告按照國家規(guī)定的基本建設程序報請批準前,其中的工程建設方案應當經有關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前述防洪要求審查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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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審查催告階段責任:審查當事人是否人拒不停止違法行為,造成嚴重損失的,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制作催告書,并予以公告;2、決定階段責任:聽取當事人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進行記錄和復核,做出是否采取強制措施的決定,制作行政強制執(zhí)行決定書;
3、實施階段責任:送達執(zhí)法文書,實施強制執(zhí)行或委托沒有利害關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4、事后監(jiān)管責任:檢查拆除違法建筑物、恢復原狀情況。
5、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政策規(guī)定應履行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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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因處罰不當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
3、執(zhí)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4、不具備行政執(zhí)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5、違反“罰繳分離”規(guī)定,擅自收取罰款的;
6、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7、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8、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fā)生腐敗行為的;
9、其他違反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政策規(guī)定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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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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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飲水安全工程規(guī)模水廠初步設計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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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省政府令238號《安徽省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管理辦法》第九條第二款:日供水1000立方米以上或者供水人口1萬人以上的農村飲水安全工程,按照基本建設程序進行建設和管理,其他工程參照基本建設程序進行建設和管理。
2.國家發(fā)改委、水利部、衛(wèi)生部《關于加強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和運行管理工作的通知》(發(fā)改農經〔2007〕1752號)
3.省水利廳《關于調整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初步設計審批權限的通知》(皖水農函〔2013〕1748號)
4.省發(fā)改委 省水利廳《關于下放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初步設計審批權限的通知》(皖發(fā)改設計〔2014〕223號)
5.省發(fā)改委 省水利廳《關于印發(fā)安徽省水利基本建設項目審批和年度投資計劃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皖發(fā)改農經規(guī)〔 2018 〕 1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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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審查催告階段責任:審查當事人是否人拒不停止違法行為,造成嚴重損失的,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制作催告書,并予以公告;2、決定階段責任:聽取當事人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進行記錄和復核,做出是否采取強制措施的決定,制作行政強制執(zhí)行決定書;
3、實施階段責任:送達執(zhí)法文書,實施強制執(zhí)行或委托沒有利害關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4、事后監(jiān)管責任:檢查拆除違法建筑物、恢復原狀情況。
5、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政策規(guī)定應履行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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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因處罰不當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
3、執(zhí)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4、不具備行政執(zhí)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5、違反“罰繳分離”規(guī)定,擅自收取罰款的;
6、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7、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8、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fā)生腐敗行為的;
9、其他違反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政策規(guī)定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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